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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文件
          發布時間:2016.08.12 新聞來源:室內環境檢測|環保檢測|潔凈室檢測|邢臺市康達環境檢測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文件
          冀環辦發〔2016〕186 號
          關于發布《河北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名錄》
          (*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環境保護局,相關社會環境監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環境監測能力建設,規范全省社會化環境監測機構(以下簡稱“社會監測機構” )的監測行為,依據河北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環測【2015】270號) ,經組織申報、審核和公示,現將《河北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名錄》(*批)(以下簡稱“名錄” )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列入《名錄》的社會監測機構分為兩類,*類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建有實驗室,第二類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沒有實驗室(具體名單見附件) 。全省各級環保部門及企業事業單位委托社會監測機構提供環境監測服務時可從列入《名錄》的機構中選擇。選擇應綜合考慮監測項目、機構能力、對實驗(化驗)場所的具體要求等因素。
              二、社會監測機構應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及標準實施樣品的采集、傳送、制備、貯存、處置以及樣品分析和數據處理等監測活動,保證監測數據和信息的代表性、準確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所出具的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社會監測機構應定期將開展環境監測工作情況向項目所在地市級環保部門報告,接受當地環保部門的監督。市級環保部門對社會監測機構的監測活動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及業務指導,發
          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處理并向省環保廳上報。
              四、實行《名錄》登記的動態管理。對存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年度檢查不合格、整改期滿未能通過驗收以及其他影響環境監測活動客觀公正行為或不再從事環境監測服務活動的機構,將從《名錄》中予以剔除,并向社會公布。對新申請的社會監測機構每年組織開展一次申報、審核、登記、發布工作(具體以省環保廳門戶網站通知為準) 。

          附件:河北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名錄(*批)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6年7月14日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6 年 7 月 14 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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